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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09-12 15:05 点击数: 字体:
闽明环罚〔2021〕126号
三明市三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隆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7549790754;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渡头坪工业小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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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及整改反馈》、《整改反馈单》;
7.
8.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16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17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循环水泵滴漏等环境隐患问题,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