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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11-02 08:43 点击数: 字体: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及《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如认为有需要补充、调整的,请及时上报。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文件已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公示网址为:http://shb.sm.gov.cn/zwxx/stfg/ 202110/t20211026_1718286.htm。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