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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21 15:45 点击数: 字体: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安全审批职责的通知》(闽环辐射函〔2010〕17号):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均委托各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审批颁发
受理机构: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机构: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条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要求
申请材料:
1.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账管理制度
(6)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
(7)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8)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配备与辐射类型和防护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
(10)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4)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
3.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已建设施或者场所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文件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新增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
(4)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
4.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附新修订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新增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
(4)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5日(自然日)
特殊环节时限:拟作出审批决定公示5日(自然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表格下载:http://www.shb.gov.cn/
投诉电话:8234567(市效能办);8885887(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咨询电话:8885827,8222386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
办公地址:三明市梅列区龙泉大厦二楼
状态查询:8885827,8222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