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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21 15:42 点击数: 字体:
事项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乙级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受理机构: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机构: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已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已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2)项目不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3)没有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
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核发
(1)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申请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
(4)有排污单位法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5)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含照片)
(6)产业政策符合说明
(7)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说明表(申请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提交)
(8)污染治理采用非国家发布可行技术的,提供治理设施或处理能力能达到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9)申请年排放限值的计算说明(申请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提交)
(10)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说明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意见(函);
(13)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批复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新建企业及申报许可证生产线未全部验收的企业提供,报告内容包含①环评批复产能生产线等情况,企业实际建设情况;②环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要求,实际建成污染治理设施情况;③环评批复要求及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对照表)
(1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凭证(通过交易获得的提供)
(15)通过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提供被置换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完成的相关材料。
(16)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2、排污许可证变更
(1)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登记表
(2)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申请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4)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变更的证明材料
3、排污许可证补办
(1)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申请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遗失声明(排污许可证遗失的提交)
(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排污许可证损毁的提交)
4、排污许可证延续
(1)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
(2)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申请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备注:以上材料各提供1份,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核。)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4日(自然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投诉电话:8234567(市效能办);8885887(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咨询电话:8885827,8295109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
办公地址:三明市梅列区龙泉大厦二楼
状态查询:8885827,8295109